武汉灯火阑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灯火阑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6执70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武汉灯火阑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9P19T,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中心SOHO写字楼13号楼22层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1月07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573××××737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7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