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327号
原告: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07833L。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玉中,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告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