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77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安康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624170648,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
法定代表人:祝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安康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