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3755号 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09121。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住,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9780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