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22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0729。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1933321。
被申请人: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与被申请人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化工研究院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对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2018年10月15日,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贵仲字第0537号财产保全函并移交本院。申请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息烽县支行重钙厂分理处24×××18账号的存款580万元,并且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化工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第二款“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息烽县支行重钙厂分理处24×××18账号的银行存款5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