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工研究院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27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福波

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向阳路(铂宫商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依据的(2020)黔0102民初1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合同服务费6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753元、案件受理费5384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但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413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644137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忠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