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629执395号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剑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剑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29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剑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履行案款11万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化工研究院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剑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上缴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629执3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审判员 蒲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