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8994号
原告: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翠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翠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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