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650号
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37674L。
法定代表人:黄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051088749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751282。
被告:范贞武,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4200A。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贞武、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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