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030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自规执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8年12月占用十堰市茅箭区刘湾村处的集体土地建设办公楼,现已封顶。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面积809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面积5065平方米。所占土地63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251.1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813.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2019年6月18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十自规执告[20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十自规执听告[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十自规执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809平方米退还给刘湾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13.9平方米;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251.1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809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十自规执催(202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仍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十自规执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三项: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809平方米退还给刘湾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13.9平方米;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251.1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事实根据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十自规执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809平方米退还给刘湾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13.9平方米;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251.1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