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武某某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异34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风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湖北新亚图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南路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骏腾发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社区锦龙大道精锭科技工业厂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布吉街道办下**南路62号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腾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骏腾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武***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新亚图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腾发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腾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骏腾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物业合同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案外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11层2室、3室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7月23日,异议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周汉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