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执1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被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住所福州高新区海西园科技东路万能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RRBJ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闽07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押金29000元及给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房屋、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未实际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且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押金29000元及给付资金占用费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池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