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园科技东路万能研发中心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RRBJ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援,男。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783民初269号民事裁定,其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2000××××5153)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237011.2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现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冻结,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2000××××5153)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