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4827号 原告: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园科技东路万能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RRBJ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铝南铝(福建)铝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晶荔 人民陪审员  叶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