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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690号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文化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王胜波,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安,邓州市孟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中安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志宪,任公司经理。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不明确,无法直接通知到被告,可待完善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