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3民初5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5日,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红艳
法官助理张芳芳 书记员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