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81民初1237号
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书记员 肖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