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2482号
原告南阳市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068915653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滨河路紫苑小区7号楼1003。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90878D。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中安盛业大厦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南阳市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