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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2民初101号 原告:***,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