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周丙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成江,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申请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工程债权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成江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工程债权3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成江相当于32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玉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