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特262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57号院1号楼2单元703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称,请求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管劳人仲案字(2024)17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相同性质。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则只能获得生育津贴,并且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女职工产假未休满提前上班,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可获得劳动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休息休假权,但法律法规亦未排除女职工产假期间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基于各种安排或考量,女职工主动放弃休假投入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亦应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本案中,***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工资3,000元,并非主张生育津贴,又在庭审中主动承认其在产假期间未出勤工作,故***不具备向某某公司主张产假工资的权利,只能向某某公司主张生育津贴,但***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某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综上,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称,其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支付2022年8月15日到8月31日产假半个月工资3,000元,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定,妇女在产假期间应该有工资,但是***一分钱没有收到。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支付所拖欠的2024年1月1日至1月19日,共19天工资3,166.67元,已支付1,916.67元,还剩1,250元工资未发放。 经审查查明:***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某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的拖欠工资1,250元;2.依法裁决某某公司立即向***支付设计制图费9,500元;3.依法裁决某某公司向***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产假半个月工资3,000元;4.依法裁决某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郑州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管劳人仲案字(2024)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工资1,171.76元;二、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8月产假工资2,079.18元;三、上述金额共计3,250.94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