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中正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中正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史宗正,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iv>
法定代表人:李辉,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的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起了网络四查,通过网络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两辆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均属于轮候状态且未实际控制车辆。随后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张向召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