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4执2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正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东环路西)启航大厦49号楼4单元15层东户。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7人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高彩红,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新民初字第411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彩红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电西1巷1号物贸(工贸)集资楼的房产(权证号:13××70)、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豫0184执2537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彩红上述房产,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彩红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电西1巷1号物贸(工贸)集资楼的房产(权证号:13××7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