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威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4民初19748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结算款20361331.79元【其中货款18300293.55元、已结算逾期付款补偿金2061038.24元(结算至2025年4月25日)】;2.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结算逾期付款补偿金(以尚欠货款18300293.55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5年5月19日合计为97601.57元);3.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就灌阳至平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项目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BJT-HWS(GP)-SNCG(HL.NF)-2023-09),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结算周期为:1月结算方式:1月1日至1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2月至11月结算方式: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12月结算方式:11月26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一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日24:00为轧帐时点。被告某甲公司在每个结算周期结算日轧帐时点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供应材料总金额的50%,剩余50%货款于每个结算周期结算日轧帐时点后180个自然日内付清,如被告某甲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应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化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直至货款结清为止。被告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暂停供货。2024年3月29日,被告某甲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500万元货款,原告进行贴现,但因被告某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银行款项,致使原告被银行追索,故双方于2024年10月29日签订《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三)》就对应500万元货款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明确:自2024年9月27日(含)起,被告某甲公司逾期付款时间为1个月内,以应付未付货款(即500万元-被告某甲公司已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化8%的标准计提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逾期付款时间每增加一个月(以30日计算),逾期付款补偿金年利率提高1%(年利率12%为上限),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例: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不含)年利率为8%,2024年10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不含)年利率为9%,以此类推];以上约定为逾利付款补偿金计算标准,具体执行时按实际付款时间确定应付未付货款金额与实际逾期天数核算具体逾利付款补偿金,不足3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0个自然日计算,日利率四舍五入保留6位小数,例:8%/360=0.000222,9%/360=0.000250,以此类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某甲公司开具了全部发票,且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结算手续,但被告某甲公司并未如期支付款项。被告某甲公司尚需支付原告结算款20,361,331.79元【其中货款18,300,293.55元、已结算逾期付款补偿金2,061038.24元(结算至2025年4月25日)】,以及至被告某甲公司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补偿金。被告某甲公司为被告某乙公司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对被告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补充以下事实:1.立案后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办理2025年5月至7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结算手续,并由原告开具发票,截至2025年7月25日,双方累计结算金额为77561404.40元(其中货款为75130293.55元、逾期付款补偿金为2431110.85元)。2.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4项的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恳请法院依法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根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由原告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原告承担税费,若原告未足额开具有效、合法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发票的,应当予以补足;3.某乙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关,不应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署《灌阳至平乐高速公路项目水泥采购合同》(下简称《水泥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某甲公司就灌阳至平乐高速公路项目(简称灌平项目)向原告采购水泥。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付款方式与结算方式为:(一)结算方式:结算周期:1月1日至1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2月至11月份,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11月26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日24:00为轧账时点,在每一个结算周期轧账时点后5个自然日内,甲乙双方以验收后确认的单据为依据进行数量、金额核对,由甲方出具材料结算表,结算表须经双方盖章[广州某有限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采购结算专用)印章编号6142600511044”、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结算人签字后生效。(二)付款方式:先货后款,每个结算周期发生的货款在完成结算后,甲方于该结算周期轧账时点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该结算周期供应材料总金额的50%,该结算周期发生货款剩余金额的50%甲方于该结算周期轧账时点后18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付清,依次类推,滚动支付。非现金方式支付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补偿金(如有)及票据贴现相关费用(如有)双方在实际发生结算周期内进行确认,次结算周期与材料款一同支付。注:1.如出现逾期付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控制发货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违约补偿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年利率8%进行单利计算,直至货款结清为止(实际按日计息,一年按360天计算;已计提的违约补偿金不再参与重复计提违约补偿金)。2.逾期付款补偿金列支:违约补偿金列支:在月度结算表中列明此项费用,计提的违约补偿金不在计息范围内。3.计提的逾期付款补偿金,乙方须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乙方承担。 2023年6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署《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对前述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进行调整。 2023年12月,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署《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二)》,对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与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增加某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 2024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署《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三)》,就甲方未能按时兑付商票,导致乙方被银行追索500万元的逾期付款补偿金后续计算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自2024年9月27日(含)起,甲方逾期付款时间为1个月内,以应付未付货款(即500万元-甲方已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化8%的标准计提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逾期付款时间每增加一个月(以30日计算),逾期付款补偿金年利率提高1%(年利率12%为上限),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024年10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署《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四)》,增加付款方式,约定: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广西交投供应链金融平台(无追索权保理)支付,后续是否接收具体凭证需先取得乙方同意。 202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共同签署《结算表》,确认截至2025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总额75130293.55元,被告已付货款568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431110.85元。 被告某甲公司于2019年09月25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被告某乙公司担任法人股东。 庭审中,被告某甲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8300293.55元(75130293.55元-5683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一致确认:针对货款,原告已向被告某甲公司开具金额为75130293.55元的发票;针对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已向被告某甲公司开具金额为2431110.85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署的《水泥采购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18300293.55元,被告某甲公司当庭确认,该货款已届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某甲公司支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补偿金。在原告对于其存在的损失并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被告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水泥采购合同》约定为年利率8%,根据《水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另有部分逾期付款利息超过8%。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某甲公司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本院将逾期付款补偿金的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经核算,截至2025年8月25日,被告某甲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1565883.25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就计提的逾期付款补偿金,原告须向被告某甲公司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如果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超过2431110.85元,原告需对超出部分开票。 关于被告某乙公司的责任。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乙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甲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对被告某甲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00293.55元; 二、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65883.2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自2025年8月26日起,以本判决第一项拖欠的货款余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44095元,由原告负担7095元,两被告负担1370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37000元,由本院退还。两被告应负担的137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表: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