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6民初511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926573516119B。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4249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