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954号
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589008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支路39弄9号泛微软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冶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