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361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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