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陌创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057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陌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4702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陌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创公司)诉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泛微网络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泛微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的《协同办公系统(e-cology)产品软件及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合同》);2.判令泛微网络公司立即返还给陌创公司9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陌创公司***网络公司购买OA系统(协同办公系统(e-cology)产品软件)用于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捷酒店)优化公司管理及提高公司运营。合同约定“泛微协同商务系统e-cology产品软件功能模块的备注信息,如为企业提供灵活、实时互联的工作处理方式、快速实现工作的实时处理、将PC端应用全部移植到微信端等。”***网络公司介绍,泊捷酒店于2017年7月1日向案外人泉州艺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HR系统,以期实现上述OA系统与HR系统数据对接。陌创公司依约支付了91000元给泛微网络公司,但泛微网络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软件功能无法实现,如流程无法退回、软件审批断层、软件排版错误,与HR系统对接数据错误等。陌创公司跟踪该软件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泛微网路公司,泛微网络公司虽收到反馈后有进行修复,但仍无法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泛微网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陌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陌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泛微网络公司辩称,1.泛微网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陌创公司交付软件,且通过了陌创公司的验收;陌创公司诉称的软件问题,均是陌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时存在缺漏,相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重新实施得以纠正,泛微网络公司愿意对相关问题当庭演示,以说明陌创公司所述的问题均不存在。2.案涉《软件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三点明确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是教练式实施方式,泛微网络公司负责培训陌创公司的IT人员,让IT人员熟悉项目实施方案,并且让陌创公司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项目实施,泛微网络公司只是提供项目平台和模块,平台如何叠加以及陌创公司要完成何种模块,需要陌创公司自己设计,陌创公司的工作人员若在项目构建过程中缺少一个链接或一个模块,就可能导致软件部分功能无法实现或者提示显示错误。综上,应驳回陌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泛微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陌创公司立即偿付泛微网络公司项目费3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陌创公司立即偿付泛微网络公司项目实施服务费33000元,并支付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陌创公司支付给泛微网络公司律师费9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软件服务合同》,约定“陌创公司***网络公司购买泛微协同商务系统e-cology(版本号V8.00),合同价款包括协同办公软件功能模块费用68000元、使用授权许可费用54000元、实施服务费用(教练式)8000元,合计130000元;实施服务费单价为每天2000元/人”等内容。2017年7月27日,泛微网络公司依约完成e-cology系统搭建、emobile搭建及系统管理员培训,教练式实施服务实际天数为6天,超出合同约定的5天。项目通过验收后,泛微网络公司应陌创公司的要求,继续为其提供培训、指导、调研等实施服务15.5天。陌创公司至今仅付款91000元,尚欠39000元及超出合同约定天数的实施服务费33000元。 陌创公司对泛微网络公司的反诉辩称,1.泛微网络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陌创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费用;2.泛微网络公司要求陌创公司支付实施服务费33000元及律师费9000元缺乏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7年6月20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软件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陌创公司已***网络公司支付91000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软件服务合同》应否解除?2.泛微网络公司应否返还给陌创公司已付款项?3.陌创公司应否***网络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同其诉辩主张基本一致。 陌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A1.《软件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 A2.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陌创公司已***网络公司转账付款91000元。 A3.OA建议、OA问题跟踪表打印件三十页,证明陌创公司有及时***网络公司反馈及提供修改意见。 A4.操作演示视频一份,证明该OA系统存在问题,经反馈后仍无法正常使用。 泛微网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A1、A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同能够证明双方按照教练式实施方式提供软件;对证据A3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陌创公司在操作软件时是否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对证据A4有异议,陌创公司已自行解决该问题。并提供以下证据: B1.项目验收单一份,证明陌创公司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和实施任务及对陌创公司IT人员的培训,已通过陌创公司的验收认可。 B2.项目服务记录表23页,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五个工作日培训期之外,应陌创公司的要求再次对IT人员培训,泛微网络公司共计提供服务21.5天。 B3.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泛微网络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9000元。 陌创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B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泛微网络公司虽有交付软件,但该产品存在许多问题,导致陌创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对证B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记录表内容可以看出软件存在许多问题,陌创公司现已没有使用该软件;对证据B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陌创公司提供的证据A1、A2,泛微网络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A3系打印件,泛微网络公司不认可,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A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泛微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B1至B3,陌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上述经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能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结合争议焦点分析认证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案涉《软件服务合同》第一条内容系针对合同的有关术语进行名词定义,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还需结合软件的功能定位及实施服务方式等进行确定,案涉合同第五条第三点约定项目实施方式采取教练式实施,即泛微网络公司项目顾问负责培训陌创公司IT人员,让陌创公司IT人员熟悉泛微网络公司整套项目实施方案论,并且由陌创公司独立完成整个项目的实施。结合证据B1,即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项目验收单确认的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和实施任务,可认定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陌创公司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2、3。泛微网络公司已依约完成软件交付及实施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软件安装完成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9000元,双方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于2018年7月27日安装完成,故泛微网络公司无需返还陌创公司91000元,陌创公司应按约支付尚欠的余款。陌创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泛微网络公司可向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现泛微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多少,因本案系金钱债务,可认定陌创公司未付款造成泛微网络公司的损失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陌创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给泛微网络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涉《软件服务合同》约定培训周期五个工作日,泛微网络公司主张培训周期之外的的项目实施费用33000元,但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双方未对项目验收合格后的后续实施服务费用作出具体约定,不应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实施服务费用2000元/人来确定,且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案涉软件产品专业性较强,泛微网络公司虽已履行了交付义务,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陌创公司解决案涉软件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故对泛微网络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庭审认证,除上述无争议事实外,对本案其他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6月20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软件服务合同》,约定“陌创公司***网络公司购买版本号V8.00“泛微协同商务系统e-cology”产品,系统用户使用许可费用54000元、系统软件功能费用68000元、系统实施服务费8000元,合计130000元;以上费用报价包括第一年免费维护费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91000元,软件安装完成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39000元”等内容。2017年6月22日,陌创公司***网络公司支付货款91000元。2017年7月27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共同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和实施任务。陌创公司至今欠泛微网络公司货款39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如前所述,泛微网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陌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陌创公司尚欠泛微网络公司货款39000元,因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8月2日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故泛微网络公司可主***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陌创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泛微网络公司要求陌创公司支付项目实施服务费用33000元,如前所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为本案诉讼均支出了律师费,而律师费并非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且双方对此也未作出约定,故泛微网络公司诉请陌创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陌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陌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陌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反诉原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3元,反诉被告陌创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1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