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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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4855号
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961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宁波金海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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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