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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6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郑州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无法送达,并且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