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203号
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鲁0281执保10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少海南路1号中信森林湖一期住宅小区84号楼全幢的房产一处。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481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凯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少海南路1号中信森林湖一期住宅小区84号楼全幢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