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财保35号
申请人: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038042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马路18号少海新城南湖东南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5102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胶州市××路××号××别墅(现改名为少海卫城)5号楼1**101户(面积约401.59㎡)的房屋(保全价值2825091.01元),申请人以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青岛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原因使裁决难以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胶州市××路××号××别墅(现改名为少海卫城)5号楼1**101户(面积约401.59㎡)的房屋(保全价值2825091.0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路××号××别墅(现改名为少海卫城)5号楼1**101户(面积约401.59㎡)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