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4448号
原告: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涛,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