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481号
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友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富,总经理。
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3元,减半收取计67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91.5元,由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