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058号
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某饭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魏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