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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某饭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058号 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某饭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魏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