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2921民初3437号
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Bi育成中心一期1号楼南附楼2F-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
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56元,并支付利息1179.3元(自2021年8月1日起以LPR3.45%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共963天),共计14135.3元,后续利息支付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日,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消缺合同》合同编号:00006号)1份,合同约定由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为被告公司提供消防器材并负责安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安装完成;施工结束后被告向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合同价款16956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另,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1份,双方约定将原合同(合同编号:00006号)总价款变更为12956元,其他条款未001作变更。合同签订后,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22年8月19日,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向被告出具金额为12956元的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宁创智思中卫分公司负责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但均未果。另,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卫分公司注销前的债权由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消缺合同》(合同编号:00006号)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怠于支付合同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95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由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2895600276860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