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04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青海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2557.34元、残疾赔偿金71012元、伙食费2520元、鉴定费2280元、误工费16985元、营养费5250元、护理费12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171.2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856元,共计135231.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9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5231.5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928元已由被执行人青海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青0104执28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