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2民初3074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施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高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L2K15B,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9号3幢3层303、304、305、306、307、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江苏高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