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13891号之一
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产业园区内3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