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409号之一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1层01-03室、6、7层01-09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均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均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桥洞。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