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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409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1层01-03室、6、7层01-09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桥洞。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54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43,76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XX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徐200XXXXXX)的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XX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徐200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