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409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1层01-03室、6、7层01-09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桥洞。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54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43,76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XX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徐200XXXXXX)的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XX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徐200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