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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311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1层01-03室、6、7层01-09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员工。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桥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