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311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1层01-03室、6、7层01-09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员工。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桥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湖北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鄂州市远大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