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6民初1609号
原告:天津华泰清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延长线佳丽园小区3号楼12门。
原告天津华泰清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泰清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华泰清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