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

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302执421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成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4334888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33号星河汇商务中心2栋楼A座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CL4J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9.75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12月29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5、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因被执行人即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