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260号
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48538150Y。
法定代表人:刘建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富舜,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思,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成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43348885J。
法定代表人:邓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拥军,男,公司董事长。
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4元,减半收取计8842元,由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