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3559号
申请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43348885J。
法定代表人:邓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万兴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朱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103943241。
法定代表人:曹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万兴锅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房产等其他财产,计人民币240000元,并提供了责任限额为24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在判决后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万兴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 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许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