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1268号
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工业三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856488445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