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3民初1934号
原告: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9966481A(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新寺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龙城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