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南阳市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4584号 申请人:南阳市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南阳市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价值6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6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0672191920190000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