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519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