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519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振